打假,很多人都听说过。食品安全,很多人也都听说过,但食品安全打假,是绝大多数人闻所未闻的,知道的人甚少,懂的人更少,而我从事的就是食品安全打假这件事。打假这行,主要分为打广告的,打标签的,打非法添加的,打检测的。(对于那种恶心的差评师、吃货、调包打假的违法行为,本人极度不屑)我打假,主要就是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然后通过检测食品中是否重金属超标、大肠杆菌等真菌毒素超标、六氯苯等农药残留超标、氯霉素等兽药残留超标,以及食品中违法添加伟哥等西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条规定向商家索赔法定倍数内(10倍)的惩罚性赔偿,现在带队的都是日常用品区。打假这件事能挣多少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退一赔十,简单来说就是买1千赔1万,买2千赔2万.这利润高达%,现在企业有30%的利润也算暴利了吧。线上打假主要分为这4类:打广告的、打标签的、打非法添加的与打检测的。第一类:打广告。行业刚开始的时候或者最多人打的就是这种,主要依据就是广告法,只要看到商品和广告上有虚假宣传,使用极限词、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且没有注明出处等等,主张受到欺诈为由,索赔三倍。最常见的就是冒充保健食品,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或夸大功能坑骗老年人。打价格欺诈的也是属于这种类型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逼迫商家和解,因为这种案件调查取证简单,交易快照有,处罚标准清楚,广告法规定清楚,不仅打假人喜欢,监管部门也喜欢。比如一个极限词罚款20万起,注意了,是20万起!他们的操作手法就在淘宝、京东搜索商家的商品详情介绍,发现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情形,下单收货然后协商索赔,协商不成则投诉举报,可以说是躺着赚钱。在诉讼上,胜诉与败诉案件都很常见,胜则认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误导了消费者,如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之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院年发布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败诉则认为购买者购买前已发现虚假宣传,并未因虚假宣传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陷入欺诈,同时也以营利为目的否定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第二类:打标签。这类主要是通过食品安全法第67、68、69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等来发现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常见的有标签不规范,缺乏必要信息:如生产日期、未执行正确产品标准、营养成分表的某一成分低于国家标准、未标注特定人群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的、使用某一禁用食品添加剂、三无产品等,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条规定索赔十倍。在操作上,这类打假人是对三个标签通则和部分食品添加剂了如指掌,通过在线下商超查找比对或在电商平台浏览产品介绍、产品参数发现问题,购买后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要求索赔十倍赔偿。协商不成就向平台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最多的就是此类案件。诉讼上,胜诉败诉都常见,看区域,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南京、青岛、合肥、南宁、桂林等城市支持;广州、湖南、湖北、福建、江西、山西、内蒙、东北三省等大多数省份不支持。胜诉理由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又不属于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比如前段时间火爆法律界和打假圈的青岛中院判决书。败诉则往往是以下三个原因:一是以职业打假人否定消费者身份;二是标签确实存在瑕疵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标签瑕疵会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但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对其造成损害。要特别说一下三无产品、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假货。这三类食品是否能否索赔十倍赔偿,是因法院而异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之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依据是: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年安徽省高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陶某与马鞍山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裁判结果销售过期食品要承担十倍赔偿,深圳市中院韩进虎与深圳市南山区名超烟酒商行买卖合同案,裁判结果销售假茅台承担十倍赔偿,年青岛市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之梁某诉某百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裁判结果三无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是败诉案件也多,如网上骂声一片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购买假茅台做驳回上诉,对江某带公证人员对购买假茅台全程公证取证起诉至法院做驳回上诉,广州市中院对购买三无产品的上诉人为提出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驳回上诉等等。第三类:打非法添加。这类是第二类的进阶,打非法添加的几乎同时做着打标签的事。他们做这类的是通过主张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非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三种方法。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8条、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具体规则主要是原卫生部、原卫计委、现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明令禁止某些中药材做为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比如冬虫夏草、蜂胶、羊胎盘等。还有就是,不打非法添加中药材,打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比如长春西汀、硫酸软骨素、硫辛酸、叶酸等等。这类商品普遍是“代购”食品,但要真按中国网店的销售量来计算,那把国外超市搬空了都不够卖的,很多是假代购。打假人通过在淘宝输入现货、平衡血压、提示耐力等关键词搜索,然后一一检查商品详情中的成分,发现可疑的就比对中国药典,比如发现独活成分,检索发现中国药典第一部收录了独活,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发现独活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就下单,收货后以食品中含有独活成分非法添加药品,配合没有中文标识,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索赔十倍。食品安全法第条对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食品处罚起步金额就是10万元到20万元,打假人就以此逼迫商家和解。如果不和解,就以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食品为由投诉,以走私向海关举报。在诉讼上,跟第二类所说的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和假货一样,支持第二类的往往支持第三类。如年安徽省高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陶某与邢绣娘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支持的除第二类的原因之外还有以下原因:一是法官水平差,以为国外合法添加销售到国内也就是合法,在裁判文书上写出涉案商品系国外生产的食品并符合产地规范,在我国境内销售不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官不懂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以为添加了中药材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就是保健食品;三是目前没有哪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中添加药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常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都不一样,比如广州中院,年前一概支持,年后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否则败诉。此外,商家会将列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以名则食用农产品,实则预包装食品的方式销售,拿食用农产品当挡箭牌,比如罗布麻茶、绞股蓝茶,此类案件投诉到当地食药监基本是徒劳的,走诉讼的话向法官解释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难度非同一般的艰辛。第四类:打检测的。这类在打假人群体中占比不到15%,甚至不到10%,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食品安全标准繁杂,一般打假人不了解,也不愿意去学习;二是一般打假人也不知道一些产业的黑幕,不知道哪些食品容易存在安全问题;三是一般打假人知道了某一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也不知道根据什么国家标准去检测,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判定;四是公立检测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很少接受个人委托,哪怕接受可能不出具CMA报告;五是一般打假人也不知道怎么去挑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也不愿意支付高昂的检测费。比如金骏眉,淘宝销售的基本是元/g以下的,并声称正宗武夷山桐木关金骏眉,但凡了解金骏眉的都知道市场行情是多少。元/g以下的是有问题,但要检测出这些问题一般需要检测色素添加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赤藓红GB食品添加剂6项;微生物:霉菌和酵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冠突散囊菌;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噻嗪酮、硫丹、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S、顺式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喹硫磷、乙硫磷、乐果、敌敌畏、三唑磷、毒死蜱、三氯杀螨砜、哒螨灵、水胺硫磷、乙嘧酚磺酸酯、氟虫腈、异稻瘟净、溴螨酯、扑草净、五氯硝基苯、仲丁威、溴虫腈、杀螟丹、吡虫啉、啶虫脒、GB农残50项。检测费就高达0元左右,一般打假人哪怕找到愿意接受个人委托送检的并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他也不会买来检测索赔,很简单买十斤才0元,检测费用就0元,索赔才2万。还不如打其他。这类打假人全部熟谙行业黑幕,知道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么是从商家转为打假人,要么是检测机构人员兼职副业,要么是用检测费用和检测报告摸索出经验。他们的操作手法是下单前既已判定拟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中国药典的规定,买来后有针对性的挑选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收到检测报告记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中国药典的规定后即跟商家进行协商索赔或大批量购买后送检再索赔。与商家的协商需要具备的水平也比前三类要高,要驳斥商家的指责与质疑,如我们有合格的检测报告,我们销售的是合格的食品、你单方面送检是无效的,我们不认、你掉包了,检测的不是我方销售的食品、我卖的是食用农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不用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等。只有把商家驳斥服气了,他才愿意与你和解。这类基本走诉讼,不会走投诉举报,很简单,他们的检测报告食药监几乎不认,而且基层食药监也不愿意去封存商家有问题的批次食品,然后花经费去抽检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际中基层食药监连核验商家是否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都不愿意做。诉讼中只有将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CMA检测报告、CMA检测资质证书、授权签字人检测能力附表结合起来,通过质证证明对方是明知,并没履行食品安全性第5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将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三者统一起来,鲜见败诉。而且,此类案件披露出来的判决书很少,几乎90%都是和解撤裁定诉结案。首先是商家自知不合格而理亏;其次是判决书一但挂网,会被人群起效仿。这是我过年前收到的其中一些检测报告,全部都是不及格。有鹿鞭检测报告中检测不出鹿源性成分。有海参检测报告中多处指标不及格,有食用菌中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等等。最后就是怎么做这类打假。用好策略,(下面这个是保守的操作)假设1月1号,买3单商品1月4号签收快递并送检1月20号取得检测报告(一般一个星期到两个星期出结果),1单合格2单不及格,1月21号到23号与商家谈判,又假设谈判和解失败,1月24起诉到法院1月25号用亲朋好友的账号购买不及格商品3单1月29号签收并送检2月15号取得不及格的检测报告,2月16号起诉5月1号5倍和解,获得4千*5除去人力物力纯收益2万6,6月1号5倍和解,获得6千*5除去人力物力纯收益3万9,当然在和解中,撕逼是常有的,常见的有商家否认检测样品是他出售/生产的,指责我掉包了;指责我是职业打假人,威胁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认为我是单方面送检,没有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我们产品经过检测合格,有检测报告的等等。这时就要一一驳斥,指出他的指责、证据站不住脚,漏洞在哪,把他驳斥服了后,商家的套路就是装可怜,说家庭困难的,公司经营困难的,公司刚开始做,没有经验等等,但这种鬼话一个字也不要相信!如果你知道燕窝,海参等名贵食品是暴利行业,很多店铺一天销售额能有10万、20万,,双十一及能做到万一天,你还会信他的鬼话吗?这只单单的是食品这一块的,其它项目的利润可想而知!!不要对任何人和机构泄露真实住址,下单收货选择离家远一点的快递柜之类。不要在商家和其代理人前暴露相貌。和日常生活分割好,下单账号,电话等等。我们实打实的打击不良商家恶劣问题,不做昧良心的事。退一赔十,和解最低也是五倍赔偿;用好策略,年入百万不是梦!长按上方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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